当然,话虽然这么说,目前我们的法官选任制度造成的许多法官过于年轻毕竟是一个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官过于年轻,不仅仅可能引起敬礼时的心理障碍,更重要的是法官这种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反年轻化特征。(关于这个问题,朱苏力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的文章“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以及我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发表的“对抗制与中国法官”一文都略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借鉴英美等国从行业一定时间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做法,从而使法官开始其坐堂生涯时不至于过于年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英国和美国,法官接受任命时年龄在40岁以下的情况便相当少见。)顺便说一句,从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另外一个好处是有助于法律家集团中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强化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的这个集团的同质性,使他们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减少相互之间对于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庭仪式方面的规则)理解上的分歧。当然,即使是在英美国家,资深律师或检察官在比自己更年轻的法官主持的法庭上出庭的情况也是在所多有。但是,检察官或律师因为法官比自己年轻便拒绝起立致敬的情况却是闻所未闻。假如年龄或曰年资差异当真被作为起立与否的标准,那么对法官和检察官“生辰八字”的调查和比较势必成为每次开庭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这那里还是法庭,岂不是在重演“桃园三结义”那一套?
龙文又以军事法院中检察官与法官军衔等级差异造成“作为上级的检察官向作为下级的法官起立致敬”的情况作为论据。我对军事司法没有研究,无法评论。不过,作者在这里把军队管理所必需的等级制度延伸到了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的讨论之中,却是大可疑问的。与军队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职业乃是一种反等级、反官僚化的行业。司法强调法院的独立,审判庭的独立,法官个人的独立。龙文称“在任何要求效率、服从和统一性的地方,这种位阶等级制都不可少,司法活动亦同。”实则法院虽然讲求效率,也要有统一性,然而服从云云却是大谬不然的。尽管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上诉制度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是,要求法官也要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去“下级服从上级”却是与其职业特性相反对的。司法职业的非官僚化特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容当另文讨论。
检察官是否起立致敬是一个法庭仪式问题,但是,如龙宗智先生所说,它“可以引导我们作一些更深的思索,例如考虑法制改革的配套性和统一性问题,考虑法官如何能够成为世人普遍崇敬的对象。”在思考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常想起19世纪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其名著《英国宪法》里表达的一个饶有兴味的观点。他认为英国制度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突出尊严,用以唤起和保持人民的尊敬;另一部分是政府用来执行实际工作和实行统治的职能。在任何社会,最能唤起人们肃然起敬的,决不是最实用的因素,而是最有戏剧性的因素。白芝浩称赞英国宪法特出的优点就是尊严的部分富丽堂皇,足以令人自豪,而职能的部分则简朴而新颖。英国的法院大概可以说是两种职能兼而有之的。除了裁判纠纷、通过解释而造法的实用功能外,它又通过庄严的法庭,法官、律师、公诉人的法袍和假发,法庭中其他人对于法官表示出的高度尊重,等等,营造出一种气氛,所唤起的不仅仅是人们对于法官、法院以及法律的敬重,更唤起人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自豪。同时,不断重演的这类庄重而严格的仪式也使得身处其中的人们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了对于秩序的热爱。公民对于秩序的尊重,对于法治的讲求,无疑是民主国家的命脉所系。西方古谚称:“法官不受敬重,国家走向衰亡”(Sublata veneratione magistratuum, respublica ruit),表达的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