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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

  还有,起立致敬只是法庭规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庭审过程中的纪律和规则还多得是。按照不起立论者的逻辑,只要是法院发布的规则都可以不执行,检察官(以及其他所有不属于法院系统的各色人等)在法庭之上实在是可以随心所欲,什么讲话须经法官允许,什么询问被告和证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什么禁止喧哗,什么不准拍照,凭什么法官该坐在中央,为什么国徽不能挂在我这边?如此这般,法庭之上定是热闹非凡,但那究竟是审判场所,抑或是戏园子之类的娱乐场所,就不容易区分清楚了。
  
  尽管我非常同意龙文对于我国法官选任制度造成的法官素质不尽如人意的现状的批评,但是,以此为理由否定检察官起立向法官表达敬意却不甚有说服力。龙文指出:“在这种仪式中有十分重要的个别化因素,对审判权的敬意实际体现于法庭法官,如果这些法官并不具有使人肃然起敬的个体素质,那么,要求致敬必然十分勉强。”我以为,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反制度的观点。须知现代政治法律制度所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制度的某种非人格化特征,即职权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的个体因素的分离。(其实,这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例如孟子便表达过这样的观点。)记得西方有位著名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大意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并非由于裁判正确而享有终审权,相反,是因为享有终审权他们才裁判正确。虽然人们希望每个法官都“具有使人肃然起敬的个体素质”,国家也应当改进法官选任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保障,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但是,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做到使所有的法官都品行高洁,学识渊博。具体到个别法官,如果要考察其究竟是否具有优秀的个体素质,由什么人以怎样的方式去进行,却是一个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大概无法在每次开庭之前组织一次对审理本案的法官的专门考核,然后确定检察官是否起立致敬。今天我们所能够做的,便是一方面想方设法提高法官素质,包括升高法官的任职资格,另一方面,只能假定主持具体案件审判的法官是一个抽象群体中的一员,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都向其表达应有的尊重。不管怎么说,对法官的敬礼决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致敬的对象更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家群体所共同维护的法治本身。
  
  至于资深检察官与年轻法官同时出庭所带来的检察官“心理上难以接受”的问题,虽然在常理上可以理解,但是,这里也涉及某些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问题。在农耕社会,经验在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经验丰富总是需要相当的年资方能够达到的一种境界。不过,农耕社会中适用的规则未必能够通行于其他类型的社会或社区。我们的成语所谓“年高德劭”也许并不总是在揭示一种因果关系,年高者未必一定德劭;德劭者也不见得一定要年高。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某些人获得一般大众心悦诚服的尊重或服从,原因可能是年资,可能是血缘,可能是知识或技艺的掌握,可能是行业累积的传统声望。检察官“心理上难以接受”主要不是因为他年龄比法官大,而是因为他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他的心里发生了作用。假如他要起立的对象不是法官,而是所在城市的党委书记,即使后者比他年轻,大约他也不会感到难以接受,相反,恐怕要毕恭毕敬,唯恐礼道不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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