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96 前引,史际春书,第207页以下。
97 孔祥俊:《关于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98 参见前引,王利明书,第164-165页;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99 日尔曼法上固有的团体主要是共同体(共同态)和总有团体。总有团体以不动产的利用为基础(典型是马尔克公社),不动产上的权利依团体规约加以分割,管理、处分权由团体行使,使用、收益权由成员行使。。总有团体有一个团体名义,并可对外以之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但团体的权利、义务与成员没有分离,在内部均具体地归属于各成员,可在成员中分割。参见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25—28、53—56页。
100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39、158页,台湾1978年版。合有是另外的制度,这里讨论的不是它。
101 前引,郭锋文。
102 前引,覃天云书,第351—418页。
103 前引,漆多俊文。
104 左羽、书生:《公司法人所有权和股东的权利》,《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105 前引,张俊浩书,第173页。
106 前引,李平文。
107 前引],熊继宁文。
108 陈颖源:《企业改革·法人·财产所有权》,《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
109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有的文章中涉及这样的问题:所有权是不是一个比物权更宽泛的概念;企业的债权算不算所有权,等。参见李晓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关系探讨》,《改革》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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