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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4)

   

   
51 刘得宽:《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49页;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1976年版,第173-174页。
   

   
52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5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湾1989年版,第19-20页。
   

   
54 前引,唐海滨文。
   

   
55 孙志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关系的再认识》,《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56 前引,康德 文。
   

   
57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7页。
   

   
58 前引,楼建波文;参见前引,孔祥俊文。
   

   
59 杨紫 ,《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该文一定程度上看到了问题,但提出的方案不但不能解决此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60 前引,王泽鉴书,第162页。
   

   
61 前引,王泽鉴书,第162-163页;前引,谢在全书,第20-23页;前引,刘得宽书,第152页。
   

   
62 认为股权为社员权或“独树一帜”的民事权利或债权的观点之下,股权并非对公司财产的某种权利。
   

   
63 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64 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224页。
   

   
65 黄右昌:《民法诠解:总则编》(上),商务印书馆,民国34年上海增订第1版,第279页。该书所称“集成物”今天通常译作合成物,该书所称“聚合物”今天通常译作集合物。
   

   
66 前引,史尚宽书,第224页。应注意,该处“单一物”综合上文可知也包括指合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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