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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4)

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4)


葛云松


【全文】
  四、物权的客体
  关于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的诸学说,均认为至少一方是所有权,有的学说之下,两者皆为所有权(双重所有权),有的学说之下,公司财产权是一种他物权。所以,所有学说都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将股权或公司财产权认为是一种物权时,其客体是什么,是否符合民法上作为物权客体的一般要求。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我国的一般著述中也使用“财产所有权”的提法。通说认为,虽然“财产”一词在我国民法上有多种含义,但在作为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客体使用时,它指的是物。42
  那么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符合那些条件呢?下面主要就物权客体理论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方面进行讨论。
  (一)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
  物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这是我国的通说。
  物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古代罗马,物是指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事物,后来逐步把物限定在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物。43罗马法上把物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的概念与所有权相同,无体物则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地上权、用益权等他物权和债权。44
  罗马法上的物是广义的物,其范围与财产权的范围相一致。罗马法上尚未将所有权与作为其客体的有体物区别开来,45但依现在之观念解释,无疑应认为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而他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其客体当然不超过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所以总的说,物权的客体就是有体物,即具有实体存在的,“可见的,可触觉的,即可明显感知的”物体。46可见,罗马法上并非把物作为物权的客体,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罗马法上的物权客体包括无体物在内。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皆为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互相之间也存在差异。
  法国民法上的规定较接近罗马法,物的概念采广义,不仅包括有体物,而且法律所明定(法国民法典第526条、529条)的几种财产权利也是物(无体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民法上的物权客体包括无体物。虽然法国有时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所有权一词,但法国民法中严格意义上(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仅以有体物为标的。47
  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物的概念原则上限于有体物。随着人对自然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的增强,人力可以进行排他支配的事物的范围有所扩大,因而有体物被更宽泛地定义为占领一定空间的物体,而不问是否有形和人体器官能否明显感知,此外,虽非有体物,但在物质上、法律上可以被人所支配的自然力,如电、地热等,也属于物的范畴。48当然,物仍以有体物最为常见(为了行文方便,下文称有体物时所指包括上述自然力在内)。在这些国家里,物权的客体为物,即上述狭义的、以有体物为原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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